1. 原招标文件(修订稿)“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中“资信标评审(10分)”的第(1)项 “投标人完成过房建类施工项目业绩”和第(2)项“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担任房建类施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业绩”要求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中“可查证的带网址的招标公告网页截图”在任何网上都查询不到的,须提供业主证明(见附件)。
2、其余未涉及内容不作变更。
衢州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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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