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2014年6月10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
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
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
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
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七条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八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产生人选, 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九条 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
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
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
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
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五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
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
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 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
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条 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一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
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
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
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
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下同)审批。
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四条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五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
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七条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第二十八条 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
认为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上级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
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四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
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五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本门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六条 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 由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委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每半年检查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并向下通报。
重视从青年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对具备发展党员
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上级党委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
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应当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四十条 县以上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
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式样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制定,省级党委组织
部门按照式样统一印制,并严格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 (中
组发【1990】3号)同时废止。
党的组织生活制度
党的组织生活是党的生活的重要内容。它是党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形式。主要形式有党员大会、支委会、党小组会、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以及民主评议党员等。党的组织生活的内容主要是:对党员进行党的知识教育,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方针政策及有关业务知识,传达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文件、指示,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开展适合党员特点的各种形式的活动。党的组织生活既要丰富多彩,又要富于政治性,以起到对党员进行有效教育管理和凝聚感召的作用。
“三会一课”制度
“三会”是: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 "一课”是党课, "三会一课”是健全党内生活,严格党员管理,加强党员教育的重要制度,对于加强支部建设,提高党的战斗力具有重要作用。
(一)支部党员大会制度
1.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一年不少于4次。根据情况也可随时召开,会议由支部委员会召开,支部书记主持。
其内容是: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并制定贯彻落实计划、措施;听取、讨论和通过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选举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评选优秀党员和党务工作者;讨论发展新党员及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决定对违纪党员的处分及支部其他重要问题。
2.支部党员大会的内容由支部委员会在会前通知党员。支部党员大会决议必须经应到会正式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每个党员非特殊情况不得请假。
3.需要在支部党员大会上作出的决定,每个党员要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充分开展讨论和修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
(二)支部委员会会议制度
1,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一年不少于12次。根据情况也可随时召开。
其主要内容是: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和指示;研究如何发挥党支部的保证监督作用;分析党员的思想状况,制定加强教育管理的措施;讨论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发展对象的培养和考察;其他需要支部讨论的重要问题。
2,研究讨论的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形成的决议,要自觉
履行并按分工负责的原则贯彻落实。支部书记要带头执行决议。
3,支部委员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缺席人员、会议内容、讨论意见及形成的决议或决定等由组织委员记录并整理归档。
(三)党小组会议制度
1.一般每月召开1至2次,一年不少于12次。根据情况也可随时召开。
其主要内容是:传达贯彻上级及党组织的指示、决议,研究落实措施;组织党员学习政治理论和党的基本知识;讨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发展党员、预备党员的转正;评选优秀党员,讨论对违纪党员的处分;开展以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主要内容的谈心活动。重点是听取党员思想、作风和廉政勤政、学习、工作情况汇报;围绕一个时期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向组织表明自己的政治态度、政治立场,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评价。
2.党小组长应加强会议的组织工作。将会议时间、地点、中心内容事前告知每个党员。要积极引导党员围绕中心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并将会议情况归纳总结。
3,会议要指定专人将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及会议内容如实记录,记录由小组长保存。
(四)党课制度
1.一般每季度安排一次,全年党课教育不少于4次。由党支部成员或聘请有关人员授课。
其主要内容是:党建理论,党的基本知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国内外形势教育等,本单位本部门贯彻落实上级的部署等。
2.每个党员要积极认真参加党课学习,对学习内容认真消化吸收,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觉悟。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要把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融为一体,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相衔
接。要把顾全大局、清正廉洁、严守法纪作为重要内容。通过评议,进一步强化党员意识,树立党员良好形象。
一、民主评议党员以支部为单位进行,每年至少一次。
二、评议内容
1.是否坚定理想信念,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脚踏实地地做好本职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是否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
致,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贡献。
3.是否具有大局意识,维护改革开放,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4.是否坚决执行党的决议,严守党纪、政纪、国法,做到令行禁止。
5.是否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艰苦奋斗,廉洁奉公。
三、评议方法
1.学习教育。组织党员学习党内有关法规和文件,端正对评议的态度,统一对评议的认识, 自觉做好评议的思想准备。
2.自我评价。对照党员标准,总结个人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特别要检查党员意识,执行政治纪律、政治规矩,联系服务群众,保持清正廉洁等情况,既要肯定成绩,也要找准问题,明确改进的措施。
3.民主评议。一般应召开党小组会或支部党员大会,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可邀请部分非党员群众参加。
4.组织考察。支委会对党内外评议的意见,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综合,形成组织意见,转告本人,并向支部大会报告。
5.表彰处理。对民主评议的好党员,由党组织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表扬。对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突出的党员,报上级党(工)委批准,授予优秀共产党员的称号。对评议中反映的违规违纪等问题,要认真查实,严肃处理。经评议认为不合格的党员,支委会应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妥善处置的意见,提交支部党员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表决。
支部主题党日“八有规范”
1.有详实的活动计划。紧扣上级党委工作要求,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以党支部为单位,系统谋划全年“支部主题党日”活动内容,召开支委会专题研究,经公示后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2.有明确的活动主题。按照“一月一主题”的要求,突出政治学习和党性锻炼,科学设置活动主题,重点安排党性教育、服务中心、志愿服务、民情沟通、民主评议等内容。
3.有统一的活动仪式。每次“支部主题党日”要组织党员统一佩戴党员徽章,重温入党誓词("七一”等重要节日要集体宣誓),学习党章党规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并主动足额缴纳党费,体现庄重感和仪式感。
4.有灵活的活动形式。除了规定的活动仪式外,可以采取集体研讨、现场教学、一线攻坚、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提升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对长期在外的党员,可采取网上支部、微信、视频等网络互动方式组织参加活动;对年老体弱党员,可采取送上门、发通报等方式组织参加活动。
5.有规整的活动场地。结合实际,创造条件、因地制宜,开辟党员固定活动场所,统一悬挂党旗,制作党员桌签固定座位,配齐音响等硬件设施。
6.有齐全的台账资料。建立“支部主题党日”活动的图文信息台账,详细记载月度活动安排、活动照片、活动记录、考勤情况(含请假名单、缺席名单)等,并在党建文化长廊公示“支部主题党日”活动开展情况。
7.有严格的考评制度。上级党组织采取随机抽查、电话间询等方式,做到“一月一督查、一季一通报”。对活动组织不力、敷衍了事的党支部进行通报,并督促限期整改。要做到党员参与全覆盖,所属党员每年无正当理由缺席活动累计3次的,予以谈话提醒、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4次及以上的,作为评议确定警示党员、不合格党员的重要依据。
8.有健全的保障机制。严格落实党费50%以上用于党员所在支部开展活动的规定,拿出部分基层党建经费保障“支部主题党日”活动开展。对一些硬件设施不完善、资金相对困难的党支部,要按照党费使用管理规定适当予以补助。
支部主题党日“一月一主题”参考重点
各党支部每月“支部主题党日”活动均应开展“重温一遍入党誓词、学一篇党章党规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交纳一次党费、学习上级重要会议、重大部署和重要文件精神”等内容,在此基础上,还可围绕“一月一主题”参考重点开展活动。
1.开展年度党建研讨。重点围绕落实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本部门党组(党委)的中心任务和全年党建工作部署,按照深化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基层党组织建设要求,组织党员建言献策,开展调查研究,明确重点任务,落实工作措施,制定支部年度计划。
2.开展走访慰问。在元旦春节、“七一”等重要节日,走访慰间老党员、困难党员、结对帮扶对象以及联系社区(村)困难党员群众等。
3.组织志愿服务。在组建专业化志愿服务队的基础上,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本单位重点工作,立足工作岗位优势及党员个人特长,在职机关党员做到“两报到一注册”全覆盖,积极参与“微心愿”、“微公益”、“微服务”。结合96345党员志愿服务平台,发挥党员自身的优势和特长,开展特色化、专业化、精准化服务。
4.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活动安排,组织党员观看警示教育片、参观廉政教育基础等,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
5.推进党建带群建。充分发挥党组织优势,健全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强化作用发挥,并结合“助残日” "五一国际劳动节”、“母亲节”、“五四青年节”等开展形式多样群团帮带活动。
6.开展迎七一系列活动。开展“两优一先”等先进典型选树及宣传,引导党员见贤思齐,对标赶超,奋力争先。深入实施“闪亮工程”, 从规范化建设入手,通过亮身份、亮标杆、亮服务、亮实绩、亮责任等“五亮”行动,推动机关党建工作全面进步、全面过硬,引导党员努力争创新业绩。
7.召开组织生活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党性体检、民主评议专题组织生活会,会前向党员和群众广泛征求意见,支委成员要与每名党员谈心谈话,会中要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问题短板,落实整改措施。同时,开展党员先锋指数考评,考评结果作为推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年底,要开展党支部书记述职评议。
8.组织拥军优属活动。在“八一建军节”前夕,开展国防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组织党员走访慰问驻衢部队和军属,送上党组织的温暖和关怀。
9.先锋引领绿色发展。通过读原文、专题研讨等方式,组织党员深入学习贯彻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发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争当绿色发展排头兵,建设“大花园”、拥抱“衢时代”,为衢州勇立绿色发展潮头,建设浙江生态屏障、现代田园城市、美丽幸福家园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10.开展红色教育。到红色教育基地参观学习,接受革命教育,回顾党的光荣历史和丰功伟绩,增强党员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
11.开展岗位争先创优活动。通过开展读书周、岗位技能比武等活动,激发党员爱岗敬
业、争创一流的工作业绩,展现先锋本色。组织演讲比赛、趣味运动会、红歌会等文体活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团队意识。
12.开展固本强基活动。通过开展“一推两强五线”作风建设专项行动。围绕“最多跑一次”改革、正风反腐等开展专项整治,通过组织专题讨论,把思想共识聚起来;认真查摆问题,把机关作风优起来;深入调研走访,把良方妙策献出来;从严监督管理,把组织生活严起来;增强党性修养,把铁军形象树起来。